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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转芳与彭清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转芳,彭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92号申请人高转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彭清霞,女,汉族。申请人高转芳与被执行人彭清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清霞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高转芳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650元,执行费80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自2015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一万元,直至付清案款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十六日书记员 达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