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朱淑环与温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20号原告:朱淑环,女,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温妍,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环诉被告温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环撤回对被告温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淑环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