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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栗梅洁与张召喜、申肉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梅洁,张召喜,申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C}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壶民初字第59号原告栗梅洁,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行员工,住壶关县。被告张召喜,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被告申肉女,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原告栗梅洁诉被告张召喜、申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梅洁,被告张召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肉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召喜于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栗梅洁借现金237800元,用于归还张召喜及妻子申肉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壶关支行)的贷款,自张召喜借款后,原告催要,但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张召喜偿还原告欠款237800元,被告申肉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召喜辩称:原告诉我借款237800元是事实,借款用于归还邮储银行壶关支行我和我妻申肉女的贷款,该邮储银行壶关支行的贷款用于小逢善村新农村建设,我尽快归还。被告申肉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被告张召喜为了归还其与其妻申肉女在邮储银行壶关支行的贷款,向原告栗梅洁借款237800元。被告张召喜向原告栗梅洁出具了欠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讼在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2012年6月15日被告张召喜出具的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栗梅洁主张被告张召喜归还借款237800元,被告张召喜认可,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张召喜的该笔借款用于归还其与其妻申肉女在邮储银行壶关支行的贷款,被告申肉女也应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召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梅洁借款237800元,被告申肉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7元(缓交),由被告张召喜、申肉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金红审判员  马建设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