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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肖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亚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