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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杜振国与被执行人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国,盖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杜振国。。被执行人盖丽娟。申请执行人杜振国与被执行人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盖丽娟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振国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