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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罪犯魏高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高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266号罪犯魏高飞,男,1992年6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灞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高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2011年7月2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魏高飞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魏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坚守劳动岗位,踏实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5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魏高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魏高飞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魏高飞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高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名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