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魏某甲、魏某乙与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魏某甲,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魏某乙,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被告高某,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魏某乙与被告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魏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魏某乙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四千一百五十一元五角,由原告魏某甲、魏某乙负担。审 判 长 杜建红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鹿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