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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魏某甲、魏某乙与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魏某甲,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魏某乙,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被告高某,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魏某乙与被告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魏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魏某乙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四千一百五十一元五角,由原告魏某甲、魏某乙负担。审 判 长  杜建红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鹿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