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安徽华汉置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龙湖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蚌埠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汉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龙湖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蚌埠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92号原告:安徽华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志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本奎,该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龙湖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姚信芝,该委员会主任。被告:蚌埠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层附楼和广场五路368商铺。负责人:徐家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龙湖香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蚌埠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