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建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全,袁俊杰,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全,男,1974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袁俊杰,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英,1964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峄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袁俊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行账号为×××8310,闫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行账号为×××9719上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俊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行账号为xxx8310上的500000元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闫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行账号为xxx9719上的5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