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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与郑文华、董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郑文华,董海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负责人王树国,该社主任。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西河沿。委托代理人任顺梅,该社员工。被告郑文华,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东落堡乡大田村。被告董海龙,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定兴镇新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与被告郑文华、董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文华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的存款37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文华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的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