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立保字第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赖向阳与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向阳,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保字第26号之一申请人:赖向阳,1968年12月06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赖灼文,住广东省增城市。被申请人: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2015年1月28日08时05分许,在增城市小楼镇腊布村路段处杨祖会驾驶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车与赖向阳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为了便于案件日后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C×××××挂车进行扣押(财产保全标的:2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C×××××挂车各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赖灼文、赖锦潜共有的位于XX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提交本院,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坏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若保全标的物在增城地区外的,则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丘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