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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372号原告覃豪,男,1973年2月19日生,壮族,身份证号码,××。被告覃成海,男,1971年6月10日生,壮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覃豪与被告覃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豪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豪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豪撤回对被告覃成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38元,保全费2712元,合计6650元,由原告覃豪负担。审判员  韦初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黎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