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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顾芬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顾芬忠,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明顺,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顾芬忠申请执行康明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1744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明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174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