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阮异军与孙玉兵、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异军,孙玉兵,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21-1号申请执行人阮异军,居民。被执行人孙玉兵,居民。被执行人王萍,居民。阮异军与孙玉兵、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孙玉兵、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阮异军借款120000元。因被执行人孙玉兵、王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阮异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等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玉兵名下的房产,因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而造成评估拍卖执行程序中止,暂无法变现。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等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玉兵名下的房产,因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而造成评估拍卖执行程序中止,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