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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时庆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庆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高志宏,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艳新,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时庆奎,农民。委托代理人:范鹤,迁安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时庆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锋代理审判员  刘佰文代理审判员  孟令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