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於时堂与王昌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时堂,王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10-5号申请执行人:於时堂,男,住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王昌保,男,住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昌保发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昌保向申请人於时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昌保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昌保在南陵县汽车东站征收现场办公室有房屋征收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昌保在南陵县汽车东站征收现场办公室处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收入人民币6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