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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延安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延安祥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5年11月26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延安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延安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