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焦祥忠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祥忠,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焦祥忠。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秋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岭项目部。负责人杨光,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关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岭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焦祥忠支付人民币192381.0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27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951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桂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