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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强清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清俊、赵凤江、辛风春、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向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强清俊、赵凤江、辛风春、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桂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