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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罪犯石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731号罪犯石强,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巴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800元)。判决后,被告人石强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内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石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2011年11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5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罪犯石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石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2月、4月、10月、2013年4月、8月、2014年3月、8月连续记功7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刑罚金100000元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多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