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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咸玉占与沈树河、沂南县双堠镇暖和崖子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玉占,沈树河,沂南县双堠镇暖和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58号申请人:咸玉占,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沈树河,男,成年,住沂南县双堠镇和平村。被申请人:沂南县双堠镇暖和崖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沂南县双堠镇财政所经管站拨款(复垦款1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尹萍名下的鲁Q4XX**号小型轿车、尹纪录名下的鲁Q3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沂南县双堠镇财政所经管站拨款(复垦款1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