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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末生犯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末生,王续燕,侯某甲,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续燕,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末生,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陵川县人,捕前住陵川县,系王续燕丈夫。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3月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川县看守所。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续燕,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陵川县人,现住陵川县,农民。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现住陵川县,农民。系王续燕母亲。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末生犯故意杀人罪以及原��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续燕、侯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晋市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末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末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末生因其妻子王续燕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其离婚,又怀疑其岳母侯某甲挑唆其夫妻关系,故心怀不满。2014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末生携带两把水果刀来到陵川县六泉乡六泉村其岳母侯某甲家中,在屋子里因故与其妻王续燕发生争执,刘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王续燕、侯某甲的颈部、头部和胸部多次砍刺,期间,水果刀弯曲。被告人刘末生又持其岳母家的菜刀对王续燕连砍数刀,随后离开屋子。在院门口刘末生遇到闻讯赶回家中的其岳父王某甲,��又持菜刀、木棍与王发生打斗,打斗中趁机逃走。逃离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续燕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体表损伤为轻伤一级,左腕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多处损伤均达10级伤残;侯某甲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达9级伤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菜刀一把,长30厘米,宽10厘米;水果刀两把,一把长18厘米,宽1厘米;一把长17厘米,刀身宽1.5厘米,刀尖弯曲。2、书证(1)陵川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和《抓获证明》证明2014年3月5日16时许,刘末生在六泉乡六泉村其岳母家中,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和其岳母家的菜刀将其岳母侯某甲和其妻子王续燕砍伤,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2014年3月5日16时许接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末生已经沿着陵辉公路向河南方向逃窜,当日17时许,其与六泉乡六泉村村民侯某乙等人在陵辉公路沙场路段将犯罪嫌疑人刘末生抓获。(2)刘末生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情况及有无前科的事实。(3)王续燕和侯某甲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和治疗经过。(4)民事诉讼状及法院受理公告证明2013年9月23日王续燕作为原告起诉刘末生离婚及公告的事实。(5)陵川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5日16时许,六泉乡六泉村村民报案称王续燕、侯某甲被人砍伤的事实。(6)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证明刘末生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7)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刘末生符合羁押条件的事实。(8)手机信息照片手机信息照片系刘末生发给王续燕的信息5���,证实刘末生威胁王续燕及双方矛盾的事实。内容摘录:2014年2月27日10点55:等着三个月后,我把别人的钱还了就回去。你一家人会后悔,等着。2014年2月28日4点51:重大事情要发生了。别不信我有这能耐,两孩将会在受次级(刺激),你很(狠),我比你还很(狠),到时别后悔,别说我没说过。2014年3月1日14点46:你好无情,连电话也不接。别说我无意,我把你破了相看谁要你,我为你准备了一份理物(礼物)。2014年3月1日14点50:我会让你生不如死,你会后悔的。2014年3月1日14点58:别以为我开玩笑,你一走我一无所有,我会让你好过。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5日16时许,我听见养殖场里狗叫,就从屋里出来,看见王国成,他说:“我妹妹王续燕的丈夫来我们家,用刀砍伤了我妹妹”,我问他:“你来这干什么?”王国成指着村东���和我说:“我看见他往这个方向跑了”,我就顺着村子中间的土路往下走,看能不能截住他,跑的过程中就看见靳某某和派出所的人到了,我们一起往东面追,追到一块地里就发现有脚印,顺着脚印追了一段距离,就发现一块地的塄上有血迹,然后我们追到了陵辉公路,血迹是往河南方向的,然后靳某某和派出所的人就坐着车往下追,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告诉我们人抓住了。(2)证人靳某某的证言我在家里休息,听见王某甲吆喝我,我出来看见王某甲的妻子侯某甲头上流的都是血,独自一人跑在其家东南面的一块水泥路上,一直朝村东北面的方向跑,当我走到王某甲家东南面的一条水泥路上,看见这条水泥路上滴了很多的血,王续燕的丈夫从王某甲家跑了出来,一直往东面的耕地跑去,王某甲跑在其女婿身后,拿着木棍,边跑边说:“他砍伤人了,赶紧追”。我就和我们村的杨某某还有民警沿着陵辉公路往东面追,后又沿路往回返,返回至沙场村路边废弃的加油站附近,看见路北边有一个人正朝着东走,我们过去看见就是王某甲的女婿,然后民警就把他铐起来。(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3月5日15时许,我接到王续燕的电话,刚听到叫了一声爸,电话就挂断了,我听见她的语气不是很正常,就赶紧往家跑,走到牛满群家门前时,就看见我妻子脸上、身上都是血,用手按着肚子,快到我家门口时,看见我女婿刘末生拿着菜刀从家里出来在院子里,他看见我后就朝我冲过来,我随手在柴堆里捡了一根木棍,刘末生见我拿着木棍,就把手里拿着的菜刀朝我扔了过来。我顺势躲开后,刘末生在院里捡起一根木棍和我在院门前坡上打了起来,他当时摔倒了,我也摔倒了,刘末生站起来往村子东面跑了,我追了一下没追上就赶紧回家了,我进到屋子以后,就看见我女儿在东面两间家的地上躺着,全身都是血,旁边地上还有带血的水果刀,然后我走到我女儿跟前用手摸了摸她鼻子还有呼吸,就让侯某丙打电话报警,随后送往医院救治。(4)证人侯某乙、王某乙、侯某丙的证言,证明抓获刘末生的经过及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的过程。(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末生、王续燕夫妻因家务发生矛盾的原因及起诉离婚的经过。4、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陵公物鉴(法临)字(2014)033号、033-1号、033-2号、033-3号证实被害人王续燕的伤情:头面部多处刀砍伤,伤口均较深,长度均达10厘米以上,最长约15厘米,其中双侧顶部及右侧顶枕部可见骨质外露并可见劈裂之颅骨翘起;左侧下颌部有两处刀伤分别长约12厘米,已可见颈动脉鞘,左侧耳廓下缘不全离断;自左侧面���部横跨鼻跟部至右侧下眼睑处可见鼻骨完全被砍断并鼻骨不全离断;右颈部可见自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至左侧胸锁关节处长约10厘米,颈阔肌全层断裂;面、颈部及右肩部共计有十五处刀伤。证实王续燕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体表损伤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鼻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左尺骨骨折、左桡骨骨折、左腕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颅骨骨折、鼻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左尺骨骨折、左桡骨骨折损伤均为10级伤残。(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4)034号证实被害人侯某甲膈肌近脾上极处可见膈肌破裂,长约6厘米。头面部、背部、腹部及双手多处受伤。鉴定意见:侯某甲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体表损失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为9级伤残。(3)《法医物证鉴定书》(晋市)公鉴(法物)字(2014)179号鉴定意见:①在送���的从侯某甲住宅西两间客厅距西墙80cm、南墙215cm处地面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从侯某甲住宅西两间卧室距南墙110cm、东墙79cm处地面上提取的可疑斑迹和从侯某甲住宅东两间客厅距东墙33cm、南墙116cm处地面上提取的菜刀刀身上其中一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与犯罪嫌疑人刘末生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6.47x1020。②在送检的从侯某甲住宅东两间厨房距东墙96cm、南墙268cm处地面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从侯某甲住宅东两间客厅距东墙33cm、南墙116cm处地面上提取的菜刀刀身上另一处可疑斑迹、从侯某甲住宅东两间客厅距东墙47cm、南墙114cm处地面上提取的水果刀刀身上其中一处可疑斑迹、从侯某甲住宅东两间客厅距东墙47cm、南墙114cm处地面上提取的水果刀刀柄擦拭物、王某甲移交的水果刀刀身上其中一处可疑斑迹和从陵川县六泉乡六泉村村中水泥路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与受害人王续燕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8.79x1020。③在送检的王某甲移交的水果刀刀身上另一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与受害人侯某甲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78x1020。④在送检的从距侯某甲住宅配房南墙255厘米,东侧土墙160厘米处的木棍上提取的擦拭棉签中检出人类DNA墓因型,与受害者王续燕父亲王某甲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6.45xl019。⑤在送检的从侯某甲住宅东两间客厅距东墙47cm、南墙114cm处地面上提取的水果刀刀身上另一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为混合斑,其DNA基因型中包含有受害人王续燕和受害人侯某甲的DNA基因分型。⑥在送检的王某甲移交的水果刀刀柄擦拭物中检出人血;为混合斑,其DNA基因型中包含有受害人王续燕和其父亲王某甲的DNA基因分型。⑦在送检的从距侯某甲住宅配房东墙260厘米、南侧院墙根基132厘米处木棍上提取的擦拭棉签中检出人血,为混合斑,其DNA基因型中包含有受害人王续燕和犯罪嫌疑人刘末生的DNA基因分型。⑧在送检的从侯某甲住宅东两间客厅距东墙33cm、南墙116cm处地面上提取的菜刀刀柄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类DNA基因型。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时间:2014年3月5日17时10分至同日20时20分,地点:六泉乡六泉村侯某甲住宅及其周围;现场指挥:冯江涛,王丁杰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给图,乔杨冰照相,现场录像,侦查人员王伟、陈磊、吴桐、皱楠、李俊峰、张宇晋现场访问,见证人:侯某乙、王天平。勘验结果,经过仔细勘验检查,提取现场可疑斑迹、血迹、一把水果刀、一把菜刀外。附勘验笔录4页,方位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20张,现场提取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木棍两根,血迹样本4份及照片。(2)辨认笔录五份①2014年5月28日10时0分至同日10时20分,侦查人员:王伟、吴桐、记录人;吴桐,当事人刘末生、见证人:张末龙,辨认对象:六把规格相同的刀具。辨认结果,上述照片中的3号水果刀系本人作案时携带但未使用的那把较短的水果刀。附辨认笔录2页,辨认照片一张,照片说明一页,辨认对象来源一份一页。②2014年5月28日10时24分至同日10时35分,侦查人员:王伟、吴桐、记录人;吴桐,当事人刘末生,见证人:张末龙,辨认对象:六把规格相同的刀具。辨认结果,上述照片中的5号水果刀系本人作案时使用的那把较短的水果刀。附辨认笔录2页,辨认照片一张,照片说明一页,辨认对象来源一份一页。③2014年5月28日10时40分至同日10时55分,侦查人员:王伟、吴桐、记录人:吴桐,当事人刘末生,见证人:张末龙,辨认对象:六把规格相同的刀具。辨认结果,上述照片中的2号菜刀系本人作案时使用的那把。附辨认笔录2页,辩认照片一张,照片说明一页,辨认对象来源一份一页。④2014年5月28日11时05分至同日11时20分,侦查人员:王伟、吴桐、记录人;吴桐,当事人刘末生,见证人:张末龙,辨认对象:六把规格相同的木棍。辨认结果,上述照片中的4号木棍系本人作案时与岳父打斗时使用的木棍。附辨认笔录2页,辨认照片一张,照片说明一页,辨认对象来源一份一页。⑤2014年5月29日17时04分至同日17时28分,侦查人员:王伟、吴桐、记录人:吴桐,当事人王某甲、见证人:侯某乙,辨认对象:六把规格相同的木棍。辨认结果,上述照片中的3号木棍系本人与刘末生打斗时使用的木棍。附辨认笔录2页,辨认照片一张,照片说明一页,辨认对象来源一份一页。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象,证实讯问被告人的经过。7、被害人陈述(1)王续燕的陈述:2014年3月5日下午3点多,当时我和我母亲侯某甲在六泉村家里面卧室的床上坐着说话,我刚满百天的小儿子刘钰森在床上睡觉。大约下午4点左右,我丈夫刘末生就一个人来到了我父母家中,当时他进来的时候我看到他身上背了一个挎包,他进到卧室后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到了我家的木柜上,然后就走到床边,看了看躺在床上睡觉的小儿子。当时我和我母亲都没有和他说话,他看完我小儿子以后什么话也没说就用手抓住我的头发,我害怕他打我,就拿出手机给我的父亲打电话,电话刚接通,我喊了一声“爸爸”,刘末生就将我的手机从我的手上夺走,扔到了一边,刘末生从身上掏出了一把刀,他抓着我的头发把我从床上拖到卧室的水缸旁边,就开始在我的头上、脸上、颈部、身上乱刺。当时我就被吓住了,也没有和他挣扎,然后我就晕了过去,就什么意识都没有了,摔倒在了地上,大约过了几分钟,我清醒过来躺在地上看见他又拿起我家水缸旁边一块案板上放着的一把菜刀又在我的腿上、肩膀上砍了几刀。然后他就从里屋走出来,随后我听见砸东西的声音,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我们是2009年6月9日结的婚,2013年9月份,我怀孕期间,刘不知道去哪里了。我就向陵川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前后,刘给我发了4、5条短信威胁、恐吓我,意思是他要杀了我全家,让我后悔。应该是在我晕过去的时候,才用刀打伤的我母亲。(2)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2014年3月5日下午3点多快到4点的时候,刘末生从外面走进到家里,先是看了看他和王续燕的小儿子,接着我看见刘末生用手抓住王续燕的头发,把王续燕拽到屋子里水缸边上,就把王续燕按倒在地上,我看见以后就跟着过去了,因为我的眼睛是近视眼,也看不太清,只是看见刘末生拿着东西在我女儿王续燕的头上和脖子上刺,我过去被刘末生刺伤以后,脸上流下血了,才知道刘末生拿着刀在我脸上、头部刺了,后来我就跑出去外面叫人了,一后来我走回家进到屋子里就靠在了里屋的木柜子旁边,再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清醒了以后就已经在医院了。8、被告人刘末生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5日下午,我将我妻子王续燕、岳母侯某甲砍伤,在逃跑的路上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我和我妻子是2009年夏天结的婚,结婚后一年我们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和我以及我母亲生气吵嘴。2013年5月份,我妻子因为一件小事,具体是什么原因我记不清了,我妻子发脾气骂我和我母亲,我就离开家去深圳打工,打了有4个多月工,期间我也没有和我母亲、妻子联系过,后来我给我母亲打电话时,我母亲说我岳父、岳母去我家了,说是我找不见了,我���子也要和我离婚,并且还收到了陵川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是我妻子到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了。我就给我妻子打电话,我妻子说是如果我回来的话就不和我离婚了,后来到了10月底,我就从深圳回来了,我就去我妻子家叫她回家,我妻子不回家;因为她的预产期就快到了,所以第二天我就又去,在她家和她家人说了说,我妻子跟上我回家了;今年2月16日,我外出去北京打工,2月26日左右,我接到陵川县人民法院的电话,后来的几天,我每天的心情就很不好,想起这些事情我连饭也不想吃。2月底的时候,我给我妻子打电话,我问她:“你非和我离婚了,离了婚,孩子怎么办了”。她说:“我不管了,我管不了那么多,这次非要和你离婚了,你就是杀了我我也要和你离了”。我说:“好,你等着”。我就想的回来去找我妻子说说,如果要是真和我离婚,我就将她的��划伤,让她以后也嫁不出去。我一直感觉我岳母想拆散我和我妻子,所以我就想弄她几刀,让她疼疼。3月1日,我就从北京坐上火车先去河南新乡,3月2日到了河南新乡,我在那住了一天,3月4日我坐汽车到了长治,去找我的朋友耍了一天,3月5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长治坐上来陵川的客车,在陵川车站下了车后,我又坐面包车到了六泉村,到了我岳母家里大约就是下午4点左右,当时就只有我妻子、岳母和小儿子刘钰森在家里,我儿子躺在卧室的床上睡觉,我就进去看了看儿子,他就醒了,我将他抱起来以后,我妻子王续燕就走到我跟前要抱走,我说:“你让我抱抱吧”。我妻子就走开了,我岳母就又走到我跟前,和我要孩子,我说:“让我抱抱吧怎么了”。她就用手推了我一下,我就也推了她一下,她就对我妻子说:“赶快打电话叫人”。我妻子就拿起手机给我岳父��电话,对着手机说:“爸,你赶紧来”。当时我害怕我岳父叫来人打我,我就将儿子放到床上,用手夺了我妻子手里的手机,我妻子就用拳头在我脸上戳了几下,我岳母就也用拳头在我肩膀上戳了几拳,当时就把我惹火了,就将我放在上衣左侧内口袋里的水果刀拿出来握在右手里,刀尖朝下,在我岳母的头部、脖颈处和肚子上刺了大约五六下,我妻子就用手拽我的左胳膊,我岳母就跑出去了,我就又用刀在我妻子的头部刺了两三下,我手里的水果刀刀尖就弯了,我就又拿着这把刀在我妻子的头部、面部、屁股、膝盖处连续刺了十几下,这时我看见案板上放着一把切菜刀,我就把水果刀扔在地上,过去拿起案板上的切菜刀,又在我妻子的头部砍了两刀,我拿着刀从家里出来了,又去了西面那个家,我想进去找到我岳父的摩托车钥匙,然后骑上摩托车逃跑,进去以后看见客厅里放着一台电视,因为当时我很生气,所以我就将电视机推到了地上,我又去了里面的家,在桌子的抽屉里翻了翻,也没有找到摩托车的钥匙,准备出来的时候不小心带住了桌子上一个VCD机的电源线,VCD机就掉在了地上。走到门口就看见我岳父右手拿着一根木棍从门外的坡上走上来,他看见我以后就朝我跑过来,拿着木棍打我,我也拿着切菜刀和他打,我没有砍住他,他用木棍在我的右胳膊上打了一下,我右手里的刀就掉在了地上,然后我就顺手在他家院子里拿了一根木棍又继续和他打,我拿着木棍打他的时候,他躲了一下,我的木棍打在了墙上,当时我没有站稳,就摔倒了,手里的木棍也掉了,我从他家门前的水泥坡上滚了下去,滚了大约四五米远,我站起来跑的时候,我岳父又拿着木棍在我的背上打了一下,我就连滚带爬的跑了。后来我就顺着陵辉公路���河南方向跑,我也不知道跑了多远,快跑到一个村子附近的时候,就被公安民警抓住了。另认定,侯某甲受伤后在晋煤集团总医院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41477.45元,王续燕受伤后在晋煤集团总医院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60926.9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一审庭审时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末生目无国法,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将其妻子岳母二人砍成重伤,其使用水果刀、菜刀朝二人头颈部等要害部位砍刺,对可能产生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刘末生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查明事实,刘刚开始是准备将其妻脸上划伤的伤害故意,但在实施过程中,其使用菜刀砍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在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已然是放任的态度,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定罪的定罪要件。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酌情从轻的情节,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庭审时仍不知悔改,对其罪行不应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末生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与法相符部分予以支持,但应依法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因原告人未能提供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视等物品的损失证明,故按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末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末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1477.45元、误工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电视、火炉、墙壁损失费10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44577.4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续燕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0926.91元、误工费5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63926.91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末生所提主要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次,客观方面上诉人购买作案工具,挑选的是非常窄薄的水果刀,在伤害之初,也是对其妻子和丈母娘的头部、身体进行了划伤和刺伤,完全不足以致命。后在水果刀弯曲和受到妻子和丈母娘还击的情况下才拿家里的菜刀砍在妻子身上。2、一审法院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诉人判处刑罚,应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判处刑罚。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刘末生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综上,希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末生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末生所提主要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末生起初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时候,没有对被害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但在对被害人伤害的过程中,特���是遭到被害人王续燕的反抗之后,上诉人刘末生在所使用水果刀弯曲的情况下又使用菜刀砍向王续燕的头部等要害部位,在主观上对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其使用水果刀、菜刀砍刺其妻子和岳母多处要害部位,造成二人重伤,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应对上诉人刘末生以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刘末生犯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末生持水果刀、菜刀对妻子、岳母头、颈部等要害部位进行砍刺,致其二人被砍成重伤,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刘末生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视等物品的损失证明,可按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关于上诉人刘末生所提主要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晨澜代理审判员  赵小云代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伟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