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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崔淑芹与被告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芹,韩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691号原告崔淑芹,女,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韩宝福,男,年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芹诉被告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