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崔淑芹与被告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芹,韩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691号原告崔淑芹,女,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韩宝福,男,年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芹诉被告韩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