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审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海建、黄贞妮计��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海建,黄贞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执审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海建(曾用名林德海),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贞妮,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4日认定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于2008年4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于2013年12月12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以及《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了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24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向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征收社会抚养费95892元,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必须在2014年11月3日前主动通过安溪信用联社福田分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24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0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安人口征催字(2014)24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5年1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24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经催告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95892元及滞纳金;三、被执行人林海建、黄贞妮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陈 志 生审判员 吴��生审判员 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路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