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恩学与贵州越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学,贵州越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徐恩学。被告贵州越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学被告贵州越进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学于2015年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恩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恩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恩学负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