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字第00950号原告:赵某,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