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蒙古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来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