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艳中、马海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中,马海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中,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建设路黎明小区。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亚龙、羿洪刚,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海珠,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2011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当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8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及张艳中辩护人王亚龙、羿洪刚,马海珠辩护人周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7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艳中谎称认识相关领导,能给被害人曲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四人办理到大庆油田天然气公司、大庆机场、热力公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务局等工作为由,先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秋林商场楼下及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曲某某、张艳中家中,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骗取上述四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曲某某150000元、曲某某240000元、王某某80000元、宋某某30000元)。(1)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初,被告人张艳中以给被害人曲某某办到大庆油田天然气公司工作为由,先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秋林商场楼下及曲文双家中,分三次共计骗取曲文双人民币15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返还曲某某人民币350000元(其中200000元为借款)并取得其谅解。(2)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张艳中以给被害人曲某某办事业编工作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23号楼4单元502室骗取曲某某人民币24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返还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3)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艳中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建设路黎明小区9-4号楼1单元101室,以给被害人王某某办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务局干部岗工作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又以给王某某办里到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庆飞机场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汇给张艳中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家属与王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其谅解。(4)2013年8月,被告人张艳中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建设路黎明小区9-4号楼1单元101室,以给被害人宋某某办理到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名,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已返还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2014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马海珠在明知其没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监外执行一事的情况下,仍然谎称能够办理此事,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附近的工商银行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海珠在大庆市长途客运枢纽站附近的福海金舟宾馆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抓获,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艳中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艳中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是找的马海珠帮忙办工作,把办工作收到的钱都给马海珠了,其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艳中辩护人辩称:1.张艳中供述全部把钱给了马海珠,并且有马海珠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吕某某与马海珠的电话录音进一步证实了马海珠收取了办工作钱并给被害人办工作;2.股票和银行卡的司法鉴定报告不能显示赃款50万元的去向;3.张艳中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张艳中是基于信任马海珠的能力,才收取钱财找马海珠办工作,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告人马海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从李国成那拿的15万元不是办工作的钱,而是其向李国成借的钱,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海珠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海珠是诈骗被害人钱款还是向被害人借款事实并未查清;2.被害人李某某联系不上马海珠是因为马海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马海珠有意逃避被害人。因此马海珠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艳中谎称认识相关领导,能给被害人曲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四人办理到大庆油田天然气公司、大庆机场、热力公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务局等工作为由,先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秋林商场楼下及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曲某某、张艳中家中,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骗取上述四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曲某某150000元、曲某某240000元、王某某80000元、宋某某30000元)。(1)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初,被告人张艳中以给被害人曲某某办到大庆油田天然气公司工作为由,先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秋林商场楼下及曲某某家中,分三次共计骗取曲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返还曲某某人民币350000元(其中200000元为借款)并取得其谅解。(2)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张艳中以给被害人曲某某办事业编工作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23号楼4单元502室骗取曲某某人民币24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返还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3)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艳中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建设路黎明小区9-4号楼1单元101室,以给被害人王某某办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务局干部岗工作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又以给王某某办里到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庆飞机场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汇给张艳中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家属与王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其谅解。(4)2013年8月,被告人张艳中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建设路黎明小区9-4号楼1单元101室,以给被害人宋某某办理到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名,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张艳中已返还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2014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马海珠在明知其没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监外执行一事的情况下,仍然谎称能够办理此事,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附近的工商银行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海珠在大庆市长途客运枢纽站附近的福海金舟宾馆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抓获,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艳中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艳中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7、8月份左右,其妻子吕某某的姐姐吕某某找到其,说能不能给她家孩子曲某某找个油公司的工作。其就找到马海珠问能不能安排工作,马海珠说她认识大庆市政府的一个领导,能给孩子安排工作,需要15万元。其就跟吕某某说需要15万元,吕某某答应了。2011年10月,吕某某给了其10万元,过了几天又给了其4万元,2012年年初,其又问吕某某要了1万元,其拿到15万元都给马海珠了。2011年11月份左右,吕某某找到其说她大哥家孩子曲某某当兵转业回来,能不能安排工作。其找到马海珠问行不行,马海珠说能安排物业和热力公司的事业编,需要25万。其告诉吕某某后,吕某某拿了24万给其,其收到钱后都给马海珠了,之后马海珠一直没把工作办下来。2012年11月份,吕某某和其说他儿子曲某某的对象王某某的弟弟王某某在七台河一个技校毕业了,问能不能安排干部岗,不用下井挖煤。其又找到马海珠问行不行,她说可以办需要3万元。其和王某某说了,王某某给了其3万元。2013年1月份,马海珠说七台河工作办不了,大庆沃尔沃集团行不行,其就问王某某,她说可以。2013年9月份,马海珠又说能把王某某办到大庆飞机场,还得需要5万元,王某某又给其农行卡汇了5万元。其把钱提出来给了马海珠,结果一直也没办下来。2013年4、5月份,吕某某说宋某某马上毕业了,想分配到沃尔沃工作。其和马海珠说了这个事,她说可以找人办,需要3万、5万的。后来宋某某给其拿了3万元钱,其也把钱给了马海珠,工作一直也没有办成。2、被告人马海珠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1991年认识的张艳中,两人是情人关系。2013年9月底一天,其和张艳中在新玛特麦当劳餐厅见面时,张艳中和一个女子打了很多次电话。电话大致意思是说那个女子她大伯哥家孩子曲某某的工作办不了了,要把24万退回去。张艳中说他拿了19万,那个女子就让张艳中退19万。张艳中说已经找人办了,让她再等等。他俩通话又提到王某某要办工作,说让王某某拿出钱来。两人在电话中说了一、二个小时,其问张艳中那个女人是谁,张艳中说是他大姨子吕某某,其收钱给曲某某办工作的事,2013年12月份一天,张艳中给其打电话曲某某买楼的20万元让他投到股市里了,现在吕某某知道了,问他要钱,他就骗吕某某说钱让他借给小额贷款公司了,让其找个男子冒充一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其当时和张某某在一起,就找张某某冒充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其在停车场见到张艳中和一个四十多岁的女子和二十多岁的男孩,其和张某某自称是两口子,说钱还没到月呢不能给,那个女子又哭又喊,其就让张某某写了个2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签的张某的名。过了两三天,张艳中给其打电话说“马海珠啊,你给曲某某、曲某某工作的事办的怎么样了”,其就问他通电话什么意思,他说收曲某某19万元办工作,钱都被他花了,他只能往其身上推。他又说2011年曲某某大学毕业时,他拿了吕某某15万元要给曲某某办工作,钱也让他用了。张艳中让其帮忙办贷款还钱,后来贷款也没有办下来。2014年春节前一天,张艳中和其见面说贷款没有办下来,让其帮忙写个收条说办工作的钱让其拿去了。其后来没办法就答应了,给他写了三个收条。第一张是收到张艳中人民币捌万元,用于给王某某办工作用。第二张是收到张艳中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整,用于给曲某某办工作。第三张是收到张艳中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用于给曲某某办工作。2014年5、6月份,其和李某某总在一起接触,李某某说他因为贩卖毒品被杜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他因为高血压被取保了,问其有没有认识人能办监外执行。其就给一个朋友黑哥打电话,黑哥开始说给问问,第二天打电话说这事办不了。但其没有把黑哥说办不了的事和李某某说,担心说了李某某就不给其钱了,就说黑哥还没回信呢。其跟李某某说在外面着急用钱,先把李某某给王某办事的15万元要回来给其用几天,李某某答应了。王艳把15万元打到李某某工商卡里后,其和李某某母亲一起去取的钱,并给李某某母亲打了一个收条,这15万元其用来还账了。3、被害人曲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其即将大学毕业。张艳中说认识一个大庆市人大的领导,能给其办进大庆油田天然气工作,安排工作需要14万。其和妈妈商量了一下,就准备了10万元给张艳中,过几天其妈妈又凑了4万元给他。2012年年初时候,张艳中又要了1万元说请客送礼什么的,后来工作一直也没办成。2013年8月份,其和张艳中一起看房子,张艳中知道其有20万买房子,就劝其拿出20万和他一起炒股,其就把20万给他炒股了,其后来一直要不回钱就告诉妈妈了。2013年12月份,其和妈妈去找张艳中要钱,张艳中叫来一男一女,说这个钱让马海珠拿走了,马海珠承认是她拿走了,并让张某打了个收条,后来再也没有还钱。4、被害人曲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1月份,其到三婶吕某某家串门,当时其姨夫张艳中也在,其当时当兵转业回来没有工作,张艳中说能给其办个正式的工作。过了几天其三婶打电话说张艳中说能办个事业编的工作,需要25万,其觉得25万有点多,就拿了24万送到三婶家转交给张艳中。后来工作一直没办成,其就报警了。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张艳中跟其姐王某某打听问家里是否还有没安排工作的孩子,其姐就说其现在还没工作,在七台河上技校呢。张艳中说可以给其安排在七台河矿务局干部岗位,需要3万元钱。其和家里商量后就同意了,其把钱汇到姐姐账户上,其姐把3万元给了张艳中。等到2013年1月份,张艳中说七台河工作办不了,能办到大庆沃尔沃工作,其就同意了,但一直也没得到通知。后来张艳中给其父母打电话说大庆飞机场有个工作,还得需要5万元,其就又汇了5万元给吕某某,曲某某将钱给了张艳中。现在工作没办成,钱也要不回来了。6、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其和对象吕某某去其对象的老姑父张艳中家串门,张艳中知道其没工作,说能给其办到大庆沃尔沃工作,大概需要7、8万元,其觉得没必要花钱办工作。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去张艳中家,他说3万元能办下来沃尔沃工作。其觉得3万元也不多,就给了张艳中3万元,后来一直也没有上班。2014年元旦其知道曲某某、曲某某、王某某也被骗了很多钱,他们就要告张艳中诈骗,张艳中找了个叫马海珠的人说工作是她办的。马海珠说工作肯定能办成,其觉得没有希望了,后来他们就一起报案了。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18日,其遇见马海珠,她开车将其送回家。在车上其把因为贩毒被杜蒙法院取保候审的事和马海珠说了,她主动说帮其研究一下。20号左右,马海珠找到其说这个事能办,找一个叫黑哥的大哥给办。第二天马海珠给其打电话说让其拿15万,其就让母亲赶紧张罗钱。22日其有事去哈尔滨了,23日其母亲把15万给了马海珠,后来其找不到马海珠才知道她被抓了。8、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张艳中是其妹夫。2011年10月,张艳中说认识一个大庆市人大的领导,能给其儿子曲某某办进大庆油田天然气工作,安排工作需要14万。其就准备了10万元给张艳中,过几天又凑了4万元给他。2012年年初时候,张艳中又问其要了1万元说请客送礼什么的,后来工作一直也没办成。2013年12月份,其儿子打电话说张艳中把他准备买房子的20万元骗走了,其和儿子就去找他,张艳中叫来一男一女,说这个钱让马海珠拿走了,马海珠承认是她拿走了,并让张成打了个收条,后来其再找马海珠要钱,马海珠就一直推脱。之后其和马海珠通电话时录音了,录音里马海珠说这事能办成,也承认其收到钱了。除了其儿子以外,其侄子曲某某、其儿子女朋友的弟弟王某某、其侄女的男朋友宋某某都被张艳中骗了钱,都是以办工作的名义骗的。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有一次其和曲某某到张艳中家里问曲某某工作的事,说起其弟弟王某某想在七台河换个工作。张艳中说七台河有认识人能办工作。过了几天,张艳中说让王某某来大庆沃尔沃工作,他们同意了,给了张艳中3万元。过了半年多,张艳中说让王某某去大庆机场工作,要8万元就能办,然后其又去给张艳中汇了5万元。10、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过年后,马海珠请其吃饭,其说怎么有钱了,她说张艳中给她的钱,每次拿钱都给张艳中打借条,这次又给张艳中打了一个20万的借条。过了几天,其和马海珠在一起时,有个女子给她打电话说给孩子办工作的事,马海珠说是张艳中大姨子。张艳中给他大姨子家孩子办工作收了20万元,现在对不上账了,张艳中说他是国家公务员,让马海珠把事揽过来,给张艳中打了一个借条,意思是给孩子办工作。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张艳中的妹妹。张艳中从参加工作到2010年从其父母、弟弟和其那拿了大约三十万元,都让他开药店和鱼池花了。2010年以后又从其那拿了1.6万元,一直也没有还上。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张艳中的弟弟。张艳中从其那拿过很多次钱,有三、五万元钱。2000年以后,又从其那拿走了1万元。1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马海珠的姐姐,马海珠欠其二十多万。在马海珠被刑拘后三四天,其接到一个电话让其去取马海珠的东西。其到李某某那取了马海珠一个包,包里面有七万元现金,其将钱还给同事了。1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东安分局工作人员。2014年6月,马海珠到单位找其,其领她到交通局稽查大队交罚款,办理手续时,东安分局民警将她带走了。马海珠被带走时,有一个包放在柜台上了,其拿回办公室一直没动,后来马海珠姐姐来把包取走了,马海燕查了一下包里的东西和钱,有七万多元。1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马海珠给其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因为贩毒被判刑了,因为有病没有进监狱,现在法院要把他收回去,问其能不能办,其说办不了。过了几天,马海珠又给其打电话让其问一问,其说办不了。1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马海珠找到其说让其帮个忙,张艳中被他大姨子抓住了,要把钱要回来,让其去说张艳中把钱借给其用了,过几天就拿回来。其就和马海珠一起去新玛特停车场,看到张艳中和一个女子在争吵,其就上前去说钱让其用了,等过几天结账把钱拿回来。那个女子说钱是给孩子买房子的,让张艳中投到股市里了。张艳中让其给写个欠条,其就写了收到吕某某贰拾万元,借款人是张成,写完后其和马海珠就走了。17、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张艳中是其丈夫,张艳中诈骗来的70万元都给马海珠花了,没有自己花。1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儿子李某某因为贩毒一案被杜蒙法院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因为李某某患有疾病,被法院取保候审了。现在同案上诉了,二审时容易把其儿子收进监狱,马海珠说能办这个事。2014年6月22日,马海珠给其打电话要钱,其就给王某打电话要之前办事的15万。钱打过来以后其就取出来给了马海珠15万元,后来听说马海珠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19、借条及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向吕某某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为张某某所写。20、取款凭条及收条,证实2014年6月23日,李某某工商银行取款15万元,马海珠收到王某某现金15万元。21、收条,证实马海珠所写收到张艳中办工作钱款的具体内容。22、证明,证实张艳中向曲某某借款20万元及收到曲某某办工作钱款15万元、曲某某办工作钱款25万元、收到宋某某办工作钱款3万元、王某某办工作钱款8万元。23、收条,证实案发后曲某某收到张艳中归还10万元,宋某某收到张艳中归还3万元,曲某某收到张艳中归还35万元。24、大庆隆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张艳中、马海珠股票资金账户及银行账户转入转出金额情况。2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归案情况。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张艳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马海珠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艳中辩称其是找的马海珠帮忙办工作,办工作收到的钱都给了马海珠,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艳中辩护人关于张艳中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通过被害人曲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陈述及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能够证实从2011年开始一直是张艳中与被害人联系办理工作事宜,并且办理工作的钱款也是张艳中直接收取的。张艳中谎称其能够办理工作,被害人是基于对张艳中的信任而给其钱款。虽然工作一直没有办成,但是张艳中始终谎称正在办理中而予以推脱,拒不归还钱款,其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虽然张艳中辩护人辩称马海珠所写收条及通话录音显示是马海珠收取的钱款,但是该证据的真实与否并不影响张艳中诈骗事实的存在。在收条及通话录音形成之前,张艳中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因此该证据不能否认张艳中诈骗罪的成立。3.虽然辩护人称司法鉴定报告不能显示出张艳中收取50万元钱款的使用记录,但是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如何处分诈骗财物及钱款的去向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综上所述,张艳中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因此被告人张艳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海珠辩称其是向李某某借款15万,而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海珠辩护人关于马海珠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根据被告人马海珠供述可以证实,其明知不能为李某某办理监外执行而隐瞒真相,谎称能够办理并向李国成要了15万元。其也承认担心告诉李某某实情后李某某不能给其钱,因此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2.根据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能够证实马海珠跟其说能够办理监外执行,李某某基于信任才给马海珠15万元,该钱款是用来办理监外执行,而并不是借款。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海珠隐瞒真相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艳中积极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艳中、马海珠按基准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马海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葛庆艳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石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