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郭志强、郭镇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志强,略阳县郭镇郭镇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学敏,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恒清,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志强,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被告略阳县郭镇郭镇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略阳县郭镇郭镇街村。法定代表人郭力,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强、略阳县郭镇郭镇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