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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铁环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铁环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船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王铁环,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王铁环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王铁环持有的出票人为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编号为No0009004、No0009005,面值各为五百元的股权证失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铁环可以向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并主张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曲凤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