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国炜与朱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炜,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41X。被执行人:朱穗丽,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6。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穗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凤凰支行的账户20×××59内存款人民币58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