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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国炜与朱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炜,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41X。被执行人:朱穗丽,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6。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穗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凤凰支行的账户20×××59内存款人民币58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