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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聂仕军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仕军,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聂仕军,男,生于1988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县人,现住元谋县元马镇新桥村元谋县元马永发建筑材料租赁站(108国道液化气厂旁)。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02019275。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董事长。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本院在执行聂仕军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4)元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为82758.61元,申请执行费1141.38元,合计83899.99元,因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委托被执行人辖区法院执行。(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