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金咏梅与徐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咏梅,徐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551号原告金咏梅。委托代理人汪瑞华、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燕。原告金咏梅与被告徐晓燕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咏梅委托代理人王烨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咏梅诉称,2014年6月27日至同年9月4日间,被告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万元,借期均为2个月,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均已逾期,且至今分文未还。据此,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52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时止)。被告徐晓燕未作答辩。原告金咏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3份,其中2014年6月27日借条内容:今本人徐晓燕因生意需要向金咏梅借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借期从2014年6月27日到2014年8月27日归还,利息2分利,落款处由徐晓燕签名,书写了号码为310222797003201443的身份证号码;2014年7月17日借条内容为:今本人徐晓燕因生意需要向金咏梅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期从2014年7月17日到2014年9月16日归还,利息2分利,落款处由徐晓燕签名;2014年9月4日借条内容为:今本人徐晓燕因生意需要向金咏梅借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借期从2014年9月4日到2014年11月3日归还,利息2分利,落款处由徐晓燕签名,以上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的事实以及被告承诺了还款期限、利息的支付;2、建设卡客户交易查询及对账单,证明原告出借现金的来源。被告徐晓燕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徐晓燕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金咏梅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金咏梅所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钱款,被告理应按约返还,现逾期不还,显属违约,应依约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期内和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对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系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咏梅借款人民币13万元;二、被告徐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咏梅借期内利息人民币5200元;三、被告徐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咏梅逾期利息(其中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徐晓燕提前清偿的,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徐晓燕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