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邓有福与吴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有福,吴厚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14号原告:邓有福,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厚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有福诉被告吴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有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有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邓有福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