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1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林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华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