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韩敬荣与户县庞光镇化西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化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敬荣,户县庞光镇化西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化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敬荣。委托代理人陈军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庞光镇化西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陕西省户县庞光镇化西村。负责人陈广飞,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庞光镇化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户县庞光镇化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韩敬荣与被上诉人户县庞光镇化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被上诉人户县庞光镇化西村村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韩敬荣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敬荣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敬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韩敬荣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敬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