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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执字第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士军与陈小聪、杨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军,陈小聪,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808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陈小聪,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杨虹,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士军与被告陈小聪、杨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宝证字第858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士军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义务人陈小聪、杨虹归还借款54万元及利息301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聪、杨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虹在执行过程中支付18万元,申请执行人陈士军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杨虹其余款项的追索权利。被执行人陈小聪未按期至本院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小聪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小聪名下位于本市蕴川路房屋外,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聪名下位于本市蕴川路房屋,上述房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宝证字第8580号公证书中除已执行到位的18万元外余款部分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