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冷传智与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传智,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冷传智,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谷泡社区前袁屯177号。法定代表人:董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国仁,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海,该大队副大队长。上诉人冷传智因扣押车辆一案,不服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冷传智、被上诉人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孙国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传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传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