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广杨诉姜永生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杨,姜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徐广杨,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开远市人。被告姜永生,男,1980年12月7日生,白族,开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杨与被告姜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徐广杨负担。审判员 孔令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