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中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超,苏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孙中超。被执行人苏晓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商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晓会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