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颜茂献与翟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茂献,翟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颜茂献。委托代理人徐业创,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矗。委托代理人姚高修,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颜茂献诉被告翟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茂献的委托代理人徐业创和被告翟矗的委托代理人姚高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茂献诉称,原告承包被告学府名苑9、12号楼水电工程,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45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500元。被告翟矗辩称,本案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在2010年起诉周业某时也主张该工程项目是翟矗转给周业某做的,原告也是周业某找去做的。后来法庭找翟矗谈话,因学府名苑工程承包建设总合同是翟矗签的,因此翟矗也只能承认周业某是其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但翟矗在谈话笔录中强调,周业某所打给原告的结算欠条应扣除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7月22日之间的已付款,该收条周业某已在2010年的庭审中提交给法庭,因此原告现在主张的数额64500元明显有错,该工程剩余款还是应由周业某承担给付。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周业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欠到颜茂献班组工人工资64500元,此据学府名苑9号楼、12号楼项目部”。2010年7月22日周业某又在该欠条上写上“本据有效,周业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周业某出具给原告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1、本案义务主体是被告翟矗还是周业某;2、原告已经领取了工程款数额。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调取了本院(2010)泗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卷宗。被告翟矗在回答本院审判人员问话时陈述:“…周业某是我的员工,周业某出具的2008年12月20日条据扣除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7月22日之间我们已付的工程款,所剩余的工资款由我支付给颜茂献,与周业某无关”。周业某的陈述为:“学府名苑的工程是翟矗的,我是为翟矗打工的,我只是结算人”。被告在本案中又陈述“学府名苑的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周业某,工程款应由周业某给付”。本院采信原告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即本案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为本案被告。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主张原告已收到工程款45400元,并提供了条据9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009年1月23日、2010年2月12日、2010年3月12日三张条据载明的16000元予以认可,对其余六张条据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分别于2010年5月21日、2009年6月29日、2009年元月24日向周业某出具的收条,载明金额分别为6000元、6000元、1500元。但其中2009年6月29日已明确写明“收到世纪华庭工程款”,故此款不能从本案的“学府名苑工程款”中扣除,其余两笔原告主张此款系原告在“盛世嘉园”所做工程的工程款,但没有证据证实,故此7500元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被告还提供了由颜茂献于2007年8月21日出具的收条,该收条载明当日原告收到了周业某给付的生活费20000元,此款也应予以扣除。至于2009年9月20日,周业某提供的代办条,因无原告签名,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周业某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欠周业某840元酒款,被告没有证明此酒款与本案的关联性,此款可由周业某另行主张。综上,本院认可原告已收到工程款43500元。被告还应付给原告21000元工程款。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被告将建筑工程让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实施,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因被告负责承建的9、12楼已交付使用,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被告翟矗负担40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审 判 长  朱慈双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青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