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代丽萍与刘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丽萍,刘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代丽萍,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黑岗乡。被执行人刘野,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丽萍与被执行人刘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代丽萍于2014年12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刘野给付借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野字第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