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程伟等71人与黄山蒂娜菲服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伟等,黄山蒂娜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程伟等71人(申请人名单及自然状况附后)。被申请人黄山蒂娜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程向甦。申请人程伟等71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蒂娜菲服饰有限公司或程向甦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蒂娜菲服饰有限公司或程向甦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鲍 念 煌审判员 洪 声 润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