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敬发与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发,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发,男,1952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里15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敬发与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应按照仲裁调解书偿还申请人李敬发工资300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百分之五十工资款,余款等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再做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耿晔兄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