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招荣与被执行人林巍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招荣,林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郑招荣,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巍,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建瓯市建安街道办事处职工,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招荣与被执行人林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7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其冻结其工资收入,执行到位时间较长,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