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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盛某甲与盛某乙、盛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盛某丙,盛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盛某甲。被告盛某乙。被告盛某丙。被告盛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与被告盛某乙、盛某丙、盛某丁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盈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