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执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朝鲜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本案诉、执费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余款及利息全部自愿放弃追要,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