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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谢团结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43号被执行人谢团结,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谢团结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团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