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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与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丰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岔道口村。负责人:李洪彦,厂长。被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与被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