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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某、徐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者,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甲,保安,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幼冲、被告人王某、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徐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西石山路富巷南四小区门口报刊亭等地,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接受邵某、徐某乙、周某、陈某、罗某甲、刘某、褚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43000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2014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徐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邵某、徐某乙、周某、陈某、罗某甲、刘某、褚某、徐某丙、罗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王某、徐某甲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 枫 来源:百度搜索“”